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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商家因对保健食品进行安全性保证被罚-j9九游会官方登录

来源: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类别:政策法规 2023年10月16日 10:10:56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0625******

法定代表人:王某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路***号***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家具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电子产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机械设备销售;通信设备销售;照相机及器材销售;音响设备销售;日用品销售;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仪器仪表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卫生洁具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23年8月10日,我局接到线索,反映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其某宝店铺“某保健品专营店”销售的某品牌破壁灵芝孢子粉的宣传页面中对保健食品安全性进行保证,该宣传行为涉嫌违法。

我局2023年8月14日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调查期间未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其某宝店铺“某保健品专营店”销售的保健食品某品牌破壁灵芝孢子粉的页面中发布“保健功能:增强免疫力。国食健字号审批功能,安全无忧,放心使用!”等内容的广告宣传对保健食品的安全性进行了保证。

当事人于2023年3月1日起上架该产品,该产品宣传广告系当事人委托无锡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广告费为2500元。

当事人于案发后下架了该商品,并删除了广告内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询问笔录、网店宣传页面截图,涉案产品宣传页面下架截图,广告合同复印件,收据复印件。

2023年9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沪市监普罚告〔2023〕0720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

鉴于该涉案产品广告在自有场所发布,无社会影响的,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二)罚款(人民币)贰千伍佰圆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立即履行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等的具体代收机构。其中,逾期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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